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6960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T6HA7X。
经营者:王升,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22198802134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明,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2790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23423。
被申请人: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CBK6A。
法定代表人:郭静,职务不详。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6,0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