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民初732号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管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丁庄子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0MA0ERGXHXW。
法定代表人:金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艳红,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五金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供电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0MA0G3R6E4M。
法定代表人:刘省。
被告: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CBK6A。
法定代表人:郭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系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系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鑫酬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大道(东段)2196号自贸新天地创星社D0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446C4N。
法定代表人:王欣。
被告: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8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0XMXG。
法定代表人:徐梦婷。
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0HTM92。
法定代表人:王卓。
第三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NPQP34。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管件厂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五金销售部、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鑫酬胜建材有限公司、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管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171969.2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交易从被告孟村***五金取得涉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州利恒建设,票据号码为231370102001120200827710857048,票据金额为171969.20元。依次背书人为贵州利恒建设、西安鑫酬胜建材、深圳鑫钥商贸、南陵信卓商贸、孟村***五金。票据到期后,原告按时提示付款,均被拒绝;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到期后应当无条件付款,拒付后可向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主张票据追索权。
被告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涉的23137010200112020082771085704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状中也明确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本案出票人和承兑人贵阳恒大宏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立恒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茂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潇
书 记 员 程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