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鼎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杭辖终字第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鼎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军。
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秀洲残联)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鼎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康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民初字第1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鼎康公司与千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合同,但合同实质内容为防护门的订购合同,所涉款项均为防护门及配件款,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法律关系,鼎康公司以现有证据将秀洲残联列为被告并由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鼎康公司系依据其与千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秀洲残联提出的鼎康公司与千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系订购合同,秀洲残联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上诉理由,系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