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4民初1375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河北双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承德高新区郭莹子铂余悦山A-05区3号楼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8L0E751。
法定代表人:范士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北双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福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艳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