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田野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田野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31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田野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鸡泽县新兴工业园区渠北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田野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冀0431民初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内的存款75700元。
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