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