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39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与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兴林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