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39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与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兴林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