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881号
原告: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市冀州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