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二初字第6-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阜民二初字第6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