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与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东火星堂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阜民二初字第5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