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东火星堂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与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负担。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