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锁与某某、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民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话:。
委托代理人:***,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锁,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书记员***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