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升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