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海洋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财保58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付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7106.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710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91.0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永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