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3006号
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23楼AC。
法定代表人:李付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兴隆街道通达路北绿苑小区商业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清。
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慧娟
书 记 员 郝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