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44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政府驻地329省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593601433F。
法定代表人:段立云。
被执行人:广东华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459406XU。
法定代表人:唐子奉。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9440-19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9346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码为粤J×××汽车一台(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