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139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陕西智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雷文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府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府谷县新区朝阳村。
负责人陈治平,系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智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府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郝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