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568号

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朱雀云天**楼****。

法定代表人:雷文山,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