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568号
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朱雀云天**楼****。
法定代表人:雷文山,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