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2X********。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X********。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