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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366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2X********。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X********。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