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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3568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萌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