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3568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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