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洪湖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中模。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唐 宁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