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1民初622号
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洪湖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模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林,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铁道东四洮公路西保长线北。
法定代表人:文明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银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