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20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
被申请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中模。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德阳市工行旌东支行,账号:23×××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29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德阳市工行旌东支行,账号:23×××18)。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是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是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是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