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26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江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50521B。
法定代表人:马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洪湖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74485242。
法定代表人:何中模。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旌东支行的存款90万元。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2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