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603执296号

(2021)川0603执297号

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四川汉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载明截止2021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共计789155.77元,若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89155.77元,申请人则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剩余200000元的权利。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89155.77元。至此,本院(2018)川0603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川0603民初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