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1575号
原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曦,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系***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于2018年11月3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案件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的继承人尚未完全确定,也尚未向本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