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3民初289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生于1952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张杰,男,生于2001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张某,男,生于2012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张杰、张某法定代理人:周光花,女,生于1977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张杰、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全,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40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李从莉,女,生于1948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李施逸,女,生于2000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李从莉、李施逸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第三人: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平,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杰、张某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登记立案后,依被告***申请,依法追加***、李从莉、李施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张杰、张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张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由原告***、***、张杰、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茂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