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路553号**创意大厦(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冯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准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准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软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准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软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软通公司未完成《技术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开发协议)和《工作说明书》所约定的《贵阳**旅游平台》项目(以下简称贵阳项目)的软件技术开发并交付符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果。1.青岩古镇项目软件仅是贵阳项目的子系统,且对于青岩古镇项目(以下简称青岩古镇项目)软件技术开发也未获得最终业主方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旅游公司)的验收。2.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验收报告》中特别约定此验收报告在最终业主(贵阳旅游公司)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验收报告》不能作为付款依据。(二)软通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开发协议和《工作说明书》约定的软件开发、系统部署移植及测试、系统上线试运行、验收等工作。(三)准达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欠付项目开发费用的情形。(四)准达公司多次主张软通公司没有按照有关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且对于青岩古镇项目软件技术开发也未获得贵阳旅游公司的验收,故贵阳旅游公司对本案项目是持有异议的。 软通公司辩称:(一)准达公司涉案在《上线报告》《初验报告》《终验报告》上签字、**,表明其确认软通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不存在继续履行义务的问题。(二)准达公司与软通公司受制于“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准达公司与其它任何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履行情况,与软通公司无关,不影响开发协议和《工作说明书》的效力。(三)根据开发协议以及《工作说明书》,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属于维护期,2018年4月20日签署终验报告,因此,2019年4月19日已满一年的维护期。此外,自终验报告签署至今已满3年,准达公司和贵阳旅游公司均未向软通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可见,软通公司已圆满履行了合同义务。(四)无论是贵阳项目还是青岩古镇项目,两者不存在差异,其名称及内容范围,均是根据准达公司的要求进行变更、增补、调整的。 软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软通公司在原审本诉中起诉请求判令:1.准达公司向软通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320万元及违约金6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准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动力公司)与准达公司签署了开发协议,具体开发内容为贵阳**旅游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实施,不含有任何硬件设备及商用第三方软件产品采购。2017年,准达公司与动力公司、软通公司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同意软通公司从动力公司处受让开发协议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尚未支付的款项准达公司应直接向软通公司支付。上述协议签署后,动力公司、软通公司积极组织人财物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涉案项目完成了初验、终验及相关义务,得到了准达公司的认可,但准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明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准达公司在原审本诉中辩称:首先,准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已支付开发费用280万元,不存在欠付项目开发费用的情形。其次,双方签订开发协议约定的是贵阳项目,该项目一共涉及五个景区,每个景区都有九大版块工作范围,青岩古镇项目只是贵阳项目的一个子项目。软通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只是说明针对青岩古镇项目完成了部分工作,没有对整个贵阳项目进行验收。即便是针对青岩古镇项目而言,软通公司也没有完成。并且验收报告中载明了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软通公司需按照项目贵阳旅游公司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在贵阳旅游公司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故本案也不具备付款的条件。 准达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软通公司向准达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2.软通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开发协议;3.诉讼费用由软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依据开发协议及《工作说明书》约定的开发进度,动力公司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贵阳项目开发及系统上线试运行,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阳项目开发及项目验收,交付《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等,但软通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开发、系统上线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特别是至今未完成《工作说明书》第1.2条中第9项“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项目版块中关于数字有机体部分的开发。依据开发协议第9.1条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软通公司应向准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全面履行开发协议,完成约定的全部工作。 软通公司针对准达公司的反诉辩称:准达公司在2018年签署了《验收报告》,是真实意思表示,无权再主张违约金。软通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准达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开发协议等履行有关的事实 2015年12月15日,准达公司与动力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约定如下主要内容:3.开发内容。准达公司和动力公司将以《工作说明书》的方式确定动力公司向准达公司提供的开发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发内容、开发服务进度、开发场所、项目负责人)。4.验收标准。4.1验收标准和/或验收方式详见附件《工作说明书》。4.2准达公司应按照以上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对可交付成果物进行验收,准达公司应将验收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准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准达公司**后通知动力公司。如验收未通过的,动力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可交付成果物直至验收合格。4.3准达公司未按约定验收或者超出规定的验收时间5个工作日不向动力公司出具验收结果的,即视为准达公司验收合格。5.费用。开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详见《工作说明书》。9.违约责任。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动力公司原因,动力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可交付成果物,每迟延交付一周,应向准达公司支付未按时交付成果部分金额的0.5%向准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动力公司由此累计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9.2因准达公司原因导致项目进度迟延或者导致动力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可交付成果物的,动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9.3准达公司未按时交付费用的,每迟延交付一周,应向动力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5%向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准达公司由此累计支付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后自本协议首页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首页未填写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署日为生效日。本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终止。如本协议已到期但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工作说明书》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顺延至《工作说明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此外,开发协议亦对双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保密信息、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开发协议项下的《工作说明书》约定如下主要内容:本工作说明书根据准达公司和动力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开发协议的条款签订,并成为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贵阳**旅游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1.2项目范围:本次项目为贵阳**旅游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实施,不含有任何硬件设备及商用第三方软件产品采购,本次项目的所需软件及网络环境由准达公司提供。内容具体包括基础平台、电商平台、地图系统、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移动平台、接口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1.3项目目的:通过互联网、物联网、通信网络平台、运营商的支持和多种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首先实现围绕食住行游购娱为游客服务(涵盖:这几个方面的商品采购、消费结算、信息推荐、多媒体互动、交流分享、协调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旅游地与旅游有关的各种旅游信息服务。其次,整合各种旅游要素获取实时查询贵阳市内景区、餐饮、购物、娱乐、交通、住宿、金融多个方面的生活信息,打造一个以数字化景区的多元化智游城市。2.可交付成果物。需求开发阶段应提交《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阶段应提交《设计说明书》;开发阶段应提交可稳定运行平台;测试/实施/培训阶段应提交《系统测试报告》、系统管理员培训/用户培训、《系统使用手册》;上线/系统优化/验收阶段应提交《系统实施文档》;项目管理阶段应提交定期项目进展汇报、《项目周报》。3.开发进度。项目启动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主要完成项目组织结构、项目沟通机制、项目计划、项目规范、问题及风险;需求分析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2月29日,主要完成落实实施方案及需求规格说明书;开发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主要完成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项目研发;系统部署移植及测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主要完成对整个平台进行系统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试运行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主要完成上线试运行,并收集问题,进一步优化;验收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要完成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维护期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主要完成系统定期维护、升级、问题修正。最终用户或不可抗力缘由若需要调整计划,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可对计划进行调整。5.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5.1验收标准:项目验收以技术开发协议工作说明书1.2规定的项目范围及详细调研后产出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项目的验收标准,若项目范围与《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则以评审通过且双方一致认可的《需求变更申请表》为准。若没有《需求变更申请表》,则以《需求规格说明书》规定为准。5.2验收方式:动力公司向准达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准达公司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原则上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不得超过验收截止日期,若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6.费用及支付。6.1本项目开发费用总计600万元,由准达公司分四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2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第1期,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80万元;第2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系统上线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240万元;第3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50万元;第4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数额为30万元。 2015年12月25日,准达公司(准达公司)与动力公司(动力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原合同工作说明书6.2中规定的付款时间以如下为准: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第1期,支付时间为准达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贵州分公司)签订协议成功,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80万元;第2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系统上线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240万元;第3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50万元;第4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数额为30万元。 2017年,准达公司(甲方)、动力公司(乙方)和软通公司(丙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动力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与准达公司签署了《贵阳**旅游》业务合同,且该业务合同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1.各方在此同意,因动力公司业务重组需要,动力公司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于2017年(交割日)向软通公司转让业务合同,且软通公司从动力公司受让业务合同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交割日后,业务合同视为由准达公司和软通公司签署,且业务合同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2.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就业务合同中准达公司应当支付的合同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执行:(1)动力公司已向准达公司开具发票部分的价款,准达公司依旧向动力公司支付;就业务合同价款中尚未开票的部分,准达公司应直接向软通公司支付,软通公司向准达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2)准达公司已经向动力公司支付价款,但动力公司尚未向准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视为动力公司代软通公司收取,由软通公司向准达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2017年11月21日,准达公司出具《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初验报告》(以下简称初验报告),记载了如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贵阳项目至2016年1月实施以来,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建设完成内容有:青岩古镇官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地图应用、青岩wap微官网、微信平台、青岩古镇APP、互动交流、**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旅游数据中心。2.验收项目清单。共12项,系统名称分别为:青岩古镇官方网站、青岩古镇微官网、青岩古镇微信公众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互动交流区、地图应用、**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手机APP、**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青岩古镇综合监测平台、青岩古镇综合监测APP。3.初审评审意见。2017年11月15日,贵阳**旅游项目组在准达公司举行了初验座谈会。会议上准达公司听取了动力公司项目组的总结汇报,观看了系统演示后进行初验评审,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动力公司已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的开发、测试、安装和部署工作,系统已上线稳定运行。经核对,平台主要功能已基本实现,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功能未完成需继续完成,部分功能需进一步优化,部分功能需要按照业主方进行增项、减项或替换(对于合同外有新增的需求,后续进行商务谈判,另拟定新合同后实施),现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通过项目初验。 2018年4月20日,准达公司与软通公司签订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验收报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贵阳项目自2016年1月实施以来,经过了两年多的努力,建设完成内容有:青岩古镇官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地图应用、青岩wap微官网、微信平台、青岩古镇APP、互动交流、**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景区综合监测平台。2.验收环境。2.3文档。验收申请书、招投标文件、软件需求分析报告、变更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概要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方案、软件数据库设计方案、软件详细设计方案、软件源代码、软件试运行报告、软件测试报告、软件项目实施报告、技术培训方案、技术维护手册和说明书及软件清单、系统参数配置说明、系统应急方案及恢复步骤说明、项目总结报告。3.验收项目清单。共12项,系统名称分别为:青岩古镇官方网站、青岩古镇微官网、青岩古镇微信公众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互动交流社区、地图应用、**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手机APP、**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青岩古镇综合监测平台、青岩古镇综合监测APP。4.验收评审意见。2018年4月20日,软通公司贵阳**旅游项目组在准达公司举行项目验收会议,会议上准达公司听取了软通公司项目组的总结汇报,观看了系统演示,并对项目组提供的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进行了评审,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软通公司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主体功能的开发、测试、安装和部署工作,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软通公司需按照项目最终业主(贵阳旅游公司)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并按照项目最终业主的验收要求提供相关文档。5.备注。特别约定:此验收报告在最终业主(贵阳旅游公司)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 准达公司对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初验报告、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软通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完成贵阳项目开发工作、系统上线试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数字有机体的官方网站、论文、新闻,证明双方签订开发协议的目的及数字有机体的重要性;2.软通公司项目对接人李旻与准达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截至2019年7月5日止,双方仍就开发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软通公司在表中自认未完成数字有机体的移植;3.2018年5月4日软通公司出具的《关于贵阳**旅游平台工作安排》(简称《工作安排》),拟证明软通公司未完成青岩古镇项目,其中记载:根据贵阳旅游公司以及贵阳青岩古镇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意见对系统进行优化完善;配合联通贵州分公司向贵阳旅游公司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联通贵州分公司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文档;在维护期内,对系统定期维护、升级、问题修正;4.2019年9月26日贵阳旅游公司《青岩古镇景区“**旅游”软硬件系统初步验收会议纪要》;5.2020年3月20日贵阳青岩古镇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岩古镇景区**旅游一期项目软件系统使用报告》;6.《贵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贵阳市青岩古镇官网存在网络安全隐患》;7.准达公司与联合贵州分公司签订的《贵州联通“玩转**”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合同》;8.准达公司出具的《关于软通公司催款函的回复意见》《与软通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软通公司对网站、论文、新闻、微信聊天记录、采购合同、回函证据均不予认可,对工作安排、会议纪要、使用报告、情况通报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 (二)与付款相关的事实 2016年3月31日,准达公司向动力公司支付合同款180万元。2017年7月10日,准达公司向动力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2018年5月4日,准达公司向软通公司支付合同款30万元。2019年2月12日,准达公司向软通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软通公司主张准达公司尚欠320万元未支付,应承担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准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已按时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80万元,第二期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应软通公司请求,准达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二期款项100万元,目前准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情况,相反软通公司未按时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软通公司与准达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软通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交付符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果并获得报酬,准达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依约获得开发成果,并支付软件开发费用。软通公司主张其已履行了开发协议约定的义务,准达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320万元,准达公司不予认可,并反诉主张软通公司违反开发协议约定,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开发、系统上线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要求软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开发协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开发协议约定项目验收方式为软通公司向准达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准达公司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软通公司提交了初验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其已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准达公司主张青岩古镇项目只是贵阳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报告记载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验收报告已载明的内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软通公司已依开发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准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费用。关于准达公司抗辩验收报告中载明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软通公司需按照项目最终业主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在最终业主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故本案不具备付款的条件的意见,软通公司不予认可,且从验收报告出具至今已三年以上,准达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最终业主对本案项目持有异议,软通公司未完成开发任务,故原审认为软通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准达公司迄今尚有320万元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准达公司不同意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相关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软通公司要求准达公司支付其软件开发费用3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软通公司诉求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开发协议约定并结合项目验收时间,予以支持。如上所述,准达公司反诉主张软通公司未按开发协议完成合同义务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故准达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软通公司软件开发费用320万元及违约金60万元;二、驳回准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准达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准达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准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关于涉案项目的来源及委托开发情况。涉案项目来自于准达公司与联通贵州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署的《贵州联通“玩转**”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玩转**”合同),该合同约定:“准达公司应在初验、终验等阶段提交书面《系统验收申请》,由联通贵州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二审审理中,准达公司和软通公司均认可“玩转**”合同中的“玩转**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即本案中的青岩古镇项目,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并将涉案项目发包给联通贵州分公司。 关于涉案项目的上线情况。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金华睿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睿地公司)作为客户签字**确认的《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上线报告》(以下简称上线报告),记载如下主要内容:1.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客户单位:金华睿地公司。3.上线环境。硬件:1.弹性云主机名称:**旅游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类型: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WindowsServer2008R2标准版64位;VVPU:超大型8:8核16GB;存储:1TB。软件。操作系统:WindowsServer2008。上线清单:青岩古镇官方网站、青岩wap微信和微官网、贵阳**旅游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互动交流网站、地图应用、数据中心、贵阳旅游手机APP、青阳古镇手机APP、WEB桌面统一应用管理系统、门户后台管理系统、第三方应用接口。4.2上线情况介绍。该项目的最终使用方为贵阳青岩古镇景区,项目已于2016年10月31日在××镇××检查期前正式上线,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关于准达公司针对软通公司催款的回复情况。2020年5月15日,准达公司在《关于软通公司催款函的回复意见》中载明:“1.软通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功能,未按要求优化完善部分功能(详见附表)。违反双方做进度验收时的约定。4.该软件项目中存在较严重的安全漏洞,我司多次向软通公司提出整改,但软通公司至今未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5.因软通公司未按约定配合业主的验收工作,导致本项目不能向业主推进验收工作。”其中,《附表》列明了“1.基础平台、2.电商平台、3.地图系统、4.数据中心、5.公共服务平台、6.移动平台、7.接口系统、99.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中的未完成及需优化、需完善的功能,其中“9.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未实现“原有能够运行在Linux系统下的模块,需要移植进入‘数字有机体’系统中,后端存储数据库需要修改为‘数字有机体’中的DOS数据库;运行在Windows系统下的模块需要将后端存储数据**改为‘数字有机体’中的DOS数据库”。 2020年7月8日,准达公司向软通公司发送《与软通公司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其中载明:“特别提醒贵司与我方合同中关于使用数字有机体的约定,合同中约定‘原有能够运行在Linux系统下的模块’,需要移植进入‘数字有机体’系统中,后端存储数据库需要修改为‘数字有机体’中的DOS数据库。本项目我司能得到业主认可,正是我方提出‘数字有机体’作为软件基层,保障数据安全,具有创新功能……但贵方却未做移植和修改数据库,上述合同约定项目完全没有执行,在技术上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也是导致本项目无法得到业主最终验收的根本原因。” 关于涉案项目存在的安全漏洞。2017年11月20日、12月28日以及2020年3月5日,贵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中心分别发布了《贵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均指出贵阳市青岩古镇官网存在网络安全隐患,具体为跨站脚本攻击漏洞、SQL注入漏洞(盲注)、HTTP.sys远程执行代码漏洞。 关于数字有机体。根据准达公司提交的论文等相关资料,数字有机体属于新一代计算机系统,具有自防御、进攻和复制能力,可以构成像生物有机体一样可长久生存的信息结构。准达公司主张,数字有机体是电子科技大学的教授开发的一种全新计算机系统,其特点一是自主研发并享有知识产权,二是对数据的保护更为安全,准达公司的关联公司对数字有机体系统的开发进行了投资,数字有机体是其承接涉案项目的一个重点和亮点。 二审中,软通公司认可其未完成工作说明书中第9项“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原因是准达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服务器。准达公司称其已将数字有机体的环境和端口都提供给软通公司,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数字有机体在整个项目所占比重,准达公司认为该部分的开发费用应为200万-300万元。对此,软通公司认为,数字有机体的移植工作比较简单,如果对方提供数字有机体的环境及端口,所需人工费用约为2万元。二审中双方确认,数字有机体部分已不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均同意不再履行数字有机体部分的开发。 二审中,软通公司通过本院向准达公司转交了涉案项目的软件源代码。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协议、《工作说明书》、合作备忘录、补充协议等均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且双方产生争议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软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准达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 (一)关于软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关于涉案项目涉及的景区范围。涉案项目系准达公司与联通贵州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玩转**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项目与本案中的青岩古镇景区系指同一旅游项目。作为开发协议附件的工作说明书载明的项目名称为“贵阳**旅游配套软件系统”,与涉案项目有关的上线报告、初验报告、验收报告载明的名称为“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虽然涉案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项目名称发生多次变化,但根据最终的验收报告确定的验收项目清单,所开发的系统共计12大类,涉及景区除青岩古镇以外,并未涉及其他景区,准达公司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因此准达公司以涉案项目包括五个景区、软通公司仅开发了其中一个景区为由,主张软通公司未完成全部软件开发任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项目开发内容。工作说明书共计约定了基础平台、电商平台、地图系统、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移动平台、接口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9项内容,并约定了应提交的成果。其中第9项“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包括:1.原有能够运行在Linux系统下的模块,需要移植进入“数字有机体”系统中,后端存储数据库需要修改为“数字有机体”中的DOS数据库;2.运行在Windows系统下的模块需要将后端存储数据**改为“数字有机体”中的DOS数据库。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上线报告、初验报告、验收报告中载明的上线系统清单内容基本相同,除关于“数字有机体”部分以外,其余开发内容与工作说明书载明的项目范围一致。关于“数字有机体”部分,软通公司认可其没有完成原有系统模块向“数字有机体”的移植,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软通公司未完成数字有机体移植的原因,软通公司认为系准达公司没有提供该数字有机体的运行环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工作说明书的约定,软通公司的开发内容是将原有能够运行在Linux系统下的模块移植进入数字有机体系统中,而并非独立开发数字有机体系统。在上线报告、初验报告及验收报告中,上线环境均为Windows系统下运行。对此,准达公司及客户均未要求进行数字有机体的移植,并且认可系统已上线稳定运行,平台主要功能已基本实现。据此可以认定,软通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项目的主要部分,实现了平台的主要功能。根据准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软通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平台确实存在网络安全隐患,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但该网络安全隐患的存在是否与未进行数字有机体的移植存在关联关系,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因此不能证明软通公司未完成数字有机体的移植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 关于准达公司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及工作说明书,准达公司应于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0万元,于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剩余款30万元。关于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根据工作说明书5.2,软通公司向准达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准达公司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原则上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不得超过验收截止日期。因此,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的验收符合上述约定,准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软通公司付款。对于验收报告中“此验收报告在最终业主(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的约定,本院认为,首先,该约定中的“回款依据”并非以最终业主通过项目验收作为准达公司向软通公司付款的条件;其次,该约定内容涉及最终业主并且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至软通提起诉讼超过两年时间里,准达公司始终未申请最终业主进行项目验收,也未举证证明最终业主对涉案项目存在异议,只是在软通公司向其催款后提出异议,因此准达公司以该条约定抗辩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准达公司支付最后两笔开发费用的条件均已成就,其逾期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剩余开发费用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根据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准达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每迟延交付一周,应向软通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即60万元,准达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超过60万元,故对软通公司主张的60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 关于准达公司应当向软通公司支付开发费的具体数额。软通公司未完成工作说明书中第9项关于数字有机体的移植工作,鉴于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已不具有履行该项开发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项开发费用应从准达公司的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对于该项开发费用所占比例,双方分歧较大,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酌情确定60万元。同时,根据开发协议及验收报告,涉案项目还存在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功能,软通公司还应当承担继续开发及优化、完善的义务,对此软通公司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上述合同义务,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准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260万元、违约金60万元,共计320万元”; 三、驳回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0元,由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