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初1195号
原告(反诉被告):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路553号**创意大厦(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冯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准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台,被告准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达公司向**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32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按合同总额6000000元的10%计算);2.判令准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动力公司)与准达公司签署了《技术开发协议》(简称开发协议),具体开发内容为贵阳**旅游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实施,不含有任何硬件设备及商用第三方软件产品采购。2017年,准达公司与动力公司、**公司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公司从动力公司处受让开发协议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尚未支付的款项准达公司应直接向**公司支付。上述协议签署后,动力公司、**公司积极组织人财物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涉案项目完成了初验、终验及相关义务,得到了准达公司的认可,但准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明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准达公司辩称,首先,准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已支付开发费用2800000元,不存在欠付项目开发费用的情形。其次,双方签订开发协议的项目是贵阳市**旅游平台,该项目一共涉及五个景区,每个景区都有九大版块工作范围,青岩古镇项目只是贵阳旅游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只是说明针对青岩古镇项目完成了部分工作,没有对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即便是针对青岩古镇项目而言,**公司也没有完成。并且验收报告中载明了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公司需按照项目最终业主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在最终业主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故本案也不具备付款的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准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准达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按合同总额6000000元的10%计算);2.判令**公司与准达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开发协议;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依据开发协议及《工作说明书》约定的开发进度,动力公司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贵阳**旅游平台项目开发及系统上线试运行,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阳**旅游平台项目开发及项目验收,交付《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等,但**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开发、系统上线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特别是至今未完成《工作说明书》第1.2条中第9项“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项目版块中关于数字有机体部分的开发。依据开发协议第9.1条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准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全面履行开发协议,完成约定的全部工作。
**公司对准达公司的反诉辩称,准达公司在2018年签署了《验收报告》,是真实意思表示,无权再主张违约金。**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准达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5日,准达公司(甲方)与动力公司(乙方)签订开发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3.开发内容。甲乙双方将以《工作说明书》的方式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开发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发内容、开发服务进度、开发场所、项目负责人)。4.验收标准。4.1验收标准和/或验收方式详见附件《工作说明书》。4.2甲方应按照以上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对可交付成果物进行验收,甲方应将验收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甲方盖章后通知乙方。如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可交付成果物直至验收合格。4.3甲方未按约定验收或者超出规定的验收时间5个工作日不向乙方出具验收结果的,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5.费用。开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详见《工作说明书》。9.违约责任。9.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可交付成果物,每迟延交付一周,应向甲方支付未按时交付成果部分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由此累计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9.2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迟延或者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可交付成果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3甲方未按时交付费用的,每迟延交付一周,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由此累计支付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后自本协议首页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首页未填写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署日为生效日。本协议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终止。如本协议已到期但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工作说明书》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顺延至《工作说明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此外,开发协议亦对双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保密信息、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开发协议项下的《工作说明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本工作说明书根据甲乙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开发协议的条款签订,并成为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贵阳**旅游平台》项目。1.2项目范围:本次项目为贵阳**旅游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实施,不含有任何硬件设备及商用第三方软件产品采购,本次项目的所需软件及网络环境由甲方提供。内容具体包括基础平台、电商平台、地图系统、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移动平台、接口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原有平台运行环境移植。1.3项目目的:通过互联网、物联网、通信网络平台、运营商的支持和多种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首先实现围绕食住行游购娱为游客服务(涵盖:这几个方面的商品采购、消费结算、信息推荐、多媒体互动、交流分享、协调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旅游地与旅游有关的各种旅游信息服务。其次,整合各种旅游要素获取实时查询贵阳市内景区、餐饮、购物、娱乐、交通、住宿、金融多个方面的生活信息,打造一个以数字化景区的多元化智游城市。2.可交付成果物。需求开发阶段应提交《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阶段应提交《设计说明书》;开发阶段应提交可稳定运行平台;测试/实施/培训阶段应提交《系统测试报告》、系统管理员培训/用户培训、《系统使用手册》;上线/系统优化/验收阶段应提交《系统实施文档》;项目管理阶段应提交定期项目进展汇报、《项目周报》。3.开发进度。项目启动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主要完成项目组织结构、项目沟通机制、项目计划、项目规范、问题及风险;需求分析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2月29日,主要完成落实实施方案及需求规格说明书;开发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主要完成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项目研发;系统部署移植及测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主要完成对整个平台进行系统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试运行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主要完成上线试运行,并收集问题,进一步优化;验收阶段起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要完成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维护期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主要完成系统定期维护、升级、问题修正。最终用户或不可抗力缘由若需要调整计划,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可对计划进行调整。5.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5.1验收标准:项目验收以技术开发协议工作说明书1.2规定的项目范围及详细调研后产出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项目的验收标准,若项目范围与《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则以评审通过且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的《需求变更申请表》为准。若没有《需求变更申请表》,则以《需求规格说明书》规定为准。5.2验收方式: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原则上无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不得超过验收截止日期,若遇问题甲乙双方协商解决。6.费用及支付。6.1本项目开发费用总计6000000元,由甲方分四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2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第1期,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800000元;第2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系统上线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2400000元;第3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500000元;第4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数额为300000元。
2015年12月25日,准达公司(甲方)与动力公司(乙方)签署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原合同工作说明书6.2中规定的付款时间以如下为准: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第1期,支付时间为甲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协议成功,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800000元;第2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系统上线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2400000元;第3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数额为1500000元;第4期,支付时间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数额为300000元。
2017年,准达公司(甲方)、动力公司(乙方)和**公司(丙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与甲方签署了《贵阳**旅游》业务合同,且该业务合同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1.各方在此同意,因乙方业务重组需要,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于2017年(交割日)向丙方转让业务合同,且丙方从乙方受让业务合同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交割日后,业务合同视为由甲方和丙方签署,且业务合同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2.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就业务合同中甲方应当支付的合同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执行:(1)乙方已向甲方开具发票部分的价款,甲方依旧向乙方支付;就业务合同价款中尚未开票的部分,甲方应直接向丙方支付,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2)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价款,但乙方尚未向甲方开具发票的,视为乙方代丙方收取,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2017年11月21日,准达公司出具《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初验报告》(简称初验报告),记载了如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贵阳**旅游云平台项目至2016年1月实施以来,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建设完成内容有:青岩古镇官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地图应用、青岩wap微官网、微信平台、青岩古镇APP、互动交流、**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旅游数据中心。2.验收项目清单。共12项,系统名称分别为:青岩古镇官方网站、青岩古镇微官网、青岩古镇微信公众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互动交流区、地图应用、**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手机APP、**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青岩古镇综合监测平台、青岩古镇综合监测APP。3.初审评审意见。2017年11月15日,贵阳**旅游项目组在准达公司举行了初验座谈会。会议上准达公司听取了动力公司项目组的总结汇报,观看了系统演示后进行初验评审,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动力公司已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的开发、测试、安装和部署工作,系统已上线稳定运行。经核对,平台主要功能已基本实现,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功能未完成需继续完成,部分功能需进一步优化,部分功能需要按照业主方进行增项、减项或替换(对于合同外有新增的需求,后续进行商务谈判,另拟定新合同后实施),现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通过项目初验。
2018年4月20日,准达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验收报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贵阳**旅游云平台项目自2016年1月实施以来,经过了两年多的努力,建设完成内容有:青岩古镇官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地图应用、青岩wap微官网、微信平台、青岩古镇APP、互动交流、**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景区综合监测平台。2.验收环境。2.3文档。验收申请书、招投标文件、软件需求分析报告、变更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概要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方案、软件数据库设计方案、软件详细设计方案、软件源代码、软件试运行报告、软件测试报告、软件项目实施报告、技术培训方案、技术维护手册和说明书及软件清单、系统参数配置说明、系统应急方案及恢复步骤说明、项目总结报告。3.验收项目清单。共12项,系统名称分别为:青岩古镇官方网站、青岩古镇微官网、青岩古镇微信公众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互动交流社区、地图应用、**旅游数据中心、青岩古镇手机APP、**旅游门户管理系统、**旅游商家管理系统、青岩古镇综合监测平台、青岩古镇综合监测APP。4.验收评审意见。2018年4月20日,**公司贵阳**旅游项目组在准达公司举行项目验收会议,会议上准达公司听取了**公司项目组的总结汇报,观看了系统演示,并对项目组提供的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进行了评审,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公司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主体功能的开发、测试、安装和部署工作,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公司需按照项目最终业主(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并按照项目最终业主的验收要求提供相关文档。5.备注。特别约定:此验收报告在最终业主(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
准达公司对《技术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初验报告、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完成《贵阳**旅游平台》项目开发工作、系统上线试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数字有机体的官方网站、论文、新闻,证明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协议》的目的及数字有机体的重要性;2.**公司项目对接人李旻与准达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截至2019年7月5日双方仍就开发协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在表中自认未完成数字有机体的移植;3.2018年5月4日**公司出具的《关于贵阳**旅游平台工作安排》(简称《工作安排》),证明**公司未完成青岩古镇项目,其中记载:根据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贵阳青岩古镇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意见对系统进行优化完善;配合中国联通贵州省分公司向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按照中国联通贵州省分公司(简称联通贵州公司)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文档;在维护期内,对系统定期维护、升级、问题修正;4.2019年9月26日贵阳旅文旅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岩古镇景区“**旅游”软硬件系统初步验收会议纪要》;5.2020年3月20日贵阳青岩古镇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岩古镇景区**旅游一期项目软件系统使用报告》;6.《贵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通报:贵阳市青岩古镇官网存在网络安全隐患》;7.准达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贵州联通“玩转**”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合同》;8.准达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催款函的回复意见》《与软通<贵阳**旅游>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公司对网站、论文、新闻、微信聊天记录、采购合同、回函证据均不予认可,对工作安排、会议纪要、使用报告、情况通报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关联性。
2016年3月31日,准达公司向动力公司支付合同款1800000元。2017年7月10日,准达公司向动力公司支付合同款500000元。2018年5月4日,准达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款300000元。2019年2月12日,准达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公司主张准达公司尚欠3200000元未支付,应承担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准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已按时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800000元,第二期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应**公司请求,准达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二期款项1000000元,目前准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情况,相反**公司未按时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初验报告、验收报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司与准达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交付符合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果并获得报酬,准达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依约获得开发成果,并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公司主张其已履行了开发协议约定的义务,准达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软件开发费用3200000元,准达公司不予认可,并反诉主张**公司违反开发协议约定,至今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开发、系统上线运行及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开发协议。本院认为,根据开发协议约定项目验收方式为**公司向准达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准达公司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公司提交了《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初验报告》《贵阳**旅游云管理平台项目验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其已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准达公司主张青岩古镇项目只是贵阳旅游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报告记载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验收报告已载明的内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依开发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准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软件开发费用。关于准达公司抗辩验收报告中载明部分未完成功能、部分需进一步优化的功能,**公司需按照项目最终业主验收要求继续优化和完善,在最终业主完成项目验收后作为回款依据,故本案不具备付款的条件的意见,**公司不予认可,且从验收报告出具至今已三年以上,准达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最终业主对本案项目持有异议,**公司未完成开发任务,故本院认为**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准达公司迄今尚有3200000元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准达公司不同意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相关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公司要求准达公司支付其软件开发费用3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诉求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开发协议约定并结合项目验收时间,本院予以支持。如上所述,准达公司反诉主张**公司未按开发协议完成合同义务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故准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32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
二、驳回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准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昭
人民陪审员 汪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