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578号
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被告:青岛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奕达,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林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林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林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天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林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146元,本院退回原告4199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