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2133号
原告: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创业楼1号楼附属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6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日,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福建省雾精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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