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龙泉花园5幢2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9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不依照事实及法律规定支持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其利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一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交由受害方当地法院处理”,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为有效约定。本案中,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提出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即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受害方,故应由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永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鹭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经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