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1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绿之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299972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1212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绿之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案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以(2019)闽0211执保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光大银行厦门前埔支行的银行帐号(帐号为37×××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绿之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案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以(2019)闽0211执保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光大银行厦门前埔支行的银行帐号(帐号为37×××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7133元(包括本金288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8124元、诉讼费3656元、保全费2524元和执行费422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