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1130号
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大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09452G。
法定代表人:胡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月娥,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205号之一6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12128W。
法定代表人:吴俊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佰欧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行使自由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由原告浙江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细琴
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