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盛弘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23民初70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5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盛弘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东明,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电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东和路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盛弘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戴东明、被告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盛弘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戴东明、被告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骆文婷以本案涉及到刑事案件为由,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闫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