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达瑞欣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胜***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8号*****F栋京华佳座11层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唐山路99号A25栋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788.0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9,788.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4月14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账户金额极少,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2年4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2年8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胜***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春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