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949号
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
原告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临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