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51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与被告***、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
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