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范积任,男,45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开妮,女,42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
法定代表人:齐世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范积任、王开妮、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因***预交1138元,退还潘增智1113元。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