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威瑞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317号 申请人: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宁路黄海小区7号楼9**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H1DR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威瑞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205071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8623K。 负责人:***。 申请人青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威瑞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威瑞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1485.7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在申请金额431485.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威瑞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1485.7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未提前十五日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