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7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范积任,男,汉族,45岁,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汉族,42岁,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862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范积任、***、胶南市海青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