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708号
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南高原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西山坡82。
法定代表人:吴贵元,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高原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甘南高原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南高原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