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2438号之二
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楚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由原告***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