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临潭县锦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358号
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94892812E,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甘肃省商会大厦北塔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波,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潭县锦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0735766762,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潭县锦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闻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