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3406号之一
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955709251。
法定代表人:李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加州阳光**会信用代码9146010069318532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张利兵,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张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