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704、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加州阳光**。

法定代表人:李嘉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iv>

法定代表人:李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嘉俊,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审被告:张利兵,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海南知迅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6民初13405、13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两份《销售合同》系被上诉人携带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前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与其签订的,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亦为被上诉人“格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就管辖的争议而言,应作出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解释,应由合同实际签订地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是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已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诉人虽称该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海口市美兰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宏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