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64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德州路5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830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但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
2022年5月23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账户内存款余额较少,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2年5月27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6月7日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众泰牌鲁ED1××**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建筑面积为100.49平方米房产一套,因该房产有两次抵押登记,该案无处置价值,本院不予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7日、9月13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66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张**表示近期无力还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1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546356.28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4466元,其余款项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