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98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东远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2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10xxxxxx12775,0存款15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