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798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东远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东远化学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达尔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德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05xxx********,0存款15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