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

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2517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丁德高,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鲁0211民特7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969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较少,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2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